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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婷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