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环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12月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11月24日在环县某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6月18日生育男孩取名张某甲。婚后,我俩关系一般,2008年被告要求在某乡街道开办服装店,在被告开办服装店期间长期与他人通奸,我多次劝告被告不听。2010年7月份我在外打工,被告拿走了服装店里的衣服及现金离家出走。我多次经过村委会、邻居打听寻找均未找见。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11月24日在某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6月18日被告生育男孩取名张某甲。婚后,原、被告关系一般,2008年被告在某街道开办服装店,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致双方关系不睦。2010年7月被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结婚证、户籍证明、某乡某村委会证明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且被告带着孩子外出,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应由被告抚养为宜。故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张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生荣 审 判 员 文天荣 人民陪审员 曹振禄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