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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泽富申请执行刘云川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富,刘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富。委托代理人李川敏。被执行人刘云川。本院立案执行王泽富申请执行刘云川合伙纠纷一案,(2010)纳溪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王泽富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3987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53987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云川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泽富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0)纳溪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