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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于荣印与马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荣印,马现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于荣印,农民。被告马现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印诉被告马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荣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荣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荣印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