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少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少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在安阳市马投涧乡王二岗村内一街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从南边胡同内跑出的赵某某相撞,三轮车从赵某某身上轧了过去,造成赵某某死亡。2013年4月9日,赵某甲到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投案。被告人赵某甲之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在安阳市马投涧乡王二岗村内一街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从南边胡同内跑出的赵某某(2010年2月24日出生)相撞,三轮车从赵某某身上轧过,造成赵某某死亡。2013年4月6日赵某甲亲属与被害人赵某某亲属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自行和解,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2013年4月9日,赵某甲到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供述2013年3月19日其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王二岗村内街道行驶时,与赵某某相撞后轧压,导致赵某某死亡,后于同年4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证人高某某证言2013年3月19日下午其孙子赵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王二岗村内被赵某甲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轧压致死。证人赵某证言2013年3月19日下午,赵某甲抱着高某某的孙子赵某某来救治。证人张某某证言2013年3月19日下午赵某甲开车回到家对其讲开车撞人了。调解协议、收款条、刑事和解申请书证实双方针对民事赔偿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说明:赵某甲于2013年4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该案发地点在村内街道,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范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赵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死亡,车祸外伤。另有、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被告人赵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在村内道路行驶时,过失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赵某甲亲属与被害人亲属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自行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王志刚???????????????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牛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