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石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XX,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沈XX,男。被执行人石XX,男。申请执行人沈XX与被执行人石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年12月5日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期间作备案登记。2013年4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陈胜龙审 判 员 秦先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廖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