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吴晓明与杨忠义、俞孝浩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明,杨忠义,俞孝浩,杨建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吴晓明。委托代理人:应信良。被告:杨忠义。被告:俞孝浩。被告:杨建灿。原告吴晓明诉被告杨忠义、俞孝浩、杨建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晓明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晓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忠义、俞孝浩、杨建灿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明撤回对被告杨忠义、俞孝浩、杨建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87.50元,由原告吴晓明承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