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王宗坤与王仁利与陈朝明与王传教与王宗多确认土地权属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多,王宗坤,王传教,王仁利,陈朝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王宗多。原告王宗坤。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邢诒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传教。被告王仁利。委托代理人陈伯端,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琼山区教育局电教站工作人员,住海口市龙华区遵潭镇儒楼村委会。第三人陈朝月,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礼村委。原告王宗多、王宗坤、王传教与被告王仁利、第三人陈朝月确认土地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1980年8月全国农村体制改革后,从1980年至1997年10月9日前,儒楼村“奔食园”15亩集体坡地是由原告等50多户群众种植果树及花梨树木等。三十多年来,从未发生争议或持有异议。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原告等50多户群众已在该土地上种植树木30多年,从来没有异议,应当确定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原告等50多户群众所有。二、1997年10月被告利用当年当经济社主任之便,隐瞒群众,自己填写承包合同书,发包方是他,承包人是他,自己盖上公章,骗取上级,取得承包合同证书,即使是这个合同证书内容,也根本不存在被告承包“奔食园”774.38平方米土地的证据。而被告承包的坡地是坡泵山(又名坡弄山)。坡泵山与奔食园有一条篱笆从中间隔开,界限很明显,这条篱笆已存在多年,儒楼村村民是记忆犹新。被告为了欺骗上级,故意将“奔食园”774.38平方米土地当作其承包的坡弄山土地出卖给第三人。1987年3月19日被告已出卖坡弄山给王智学,被告在坡弄山已没有了土地,就侵占原告的奔食园。三、被告出卖“奔食园”集体土地774.38平方米,未经群众讨论,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农历6月24日将集体土地774.38平方米卖给外村人第三人盖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出卖集体土地774.38平方米无效,应立即将774.38平方米土地交还儒楼村集体所有和使用。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出卖集体土地774.38平方米给外村人第三人陈朝月盖房的协议无效,应立即撤销,将土地交还原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原告王宗多、王宗坤、王传教主张被告将涉案土地774.38平方米出卖给外村人陈朝月盖房的协议无效,并要求将土地交还原告。经查,涉案土地属于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遵谭村委会集体所有,原告王宗多、王宗坤、王传教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宗多、王宗坤、王传教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