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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玉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玉民初字第66号原告:胡某,务农。被告:叶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白莉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项旭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