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董家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家山,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2127号申请执行人董家山。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法定代表人姚建平,大队长。本院依据(2010)临罗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银行存款518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