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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董家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家山,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2127号申请执行人董家山。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法定代表人姚建平,大队长。本院依据(2010)临罗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银行存款518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