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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帮宝与宁波市北仑六废旧物资回收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帮宝,宁波市北仑六废旧物资回收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孙帮宝。委托代理人:薛冰。被告:宁波市北仑六废旧物资回收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书院村小闸桥64号甬港废旧物资交易市场综合大楼三号楼一楼15—22号。法定地区人:占细河,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帮宝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六废旧物资回收站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帮宝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帮宝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六废旧物资回收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帮宝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