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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艳与胡耀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胡耀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赵艳,女,1982年4月27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胡耀光,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赵艳与被告胡耀光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5月30日13时10分于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