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艳与胡耀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胡耀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赵艳,女,1982年4月27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胡耀光,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赵艳与被告胡耀光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5月30日13时10分于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