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凌海彬与梁卫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彬,梁卫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彬,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梁卫征,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梁卫征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刑终字第00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确认,梁卫征赔偿凌海彬经济损失200671.91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凌海彬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卫征交付155000元后,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刑终字第00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