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第18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亮诉被告栗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亮,谢爱梅,栗国军,李成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第1805-1号原告:杨学亮,男,汉族,1941年出生,住禹州市。原告:谢爱梅,女,汉族,1939年出生,住禹州市鸿畅镇。被告:栗国军,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禹州市。被告:李成功,男,汉族,住禹州市鸿畅镇李金寨村*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学亮、谢爱梅诉被告栗国军、李成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爱梅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豫K-LJ6**号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豫K-LJ6**号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长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连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