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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英、邓翔梅等与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邓翔梅,邓翔霜,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周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166。申请执行人:邓翔梅,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144。申请执行人:邓翔霜,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115。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关于周英、邓翔梅、邓翔霜与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5×××01内存款人民币407866.97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东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