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船民二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汇源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汇源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二初字第508号原告:吉林市汇源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超然,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超,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代表人:张忠泰,行长。委托代理人:齐长海,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风险处处长,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左莉,女,满族,客户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汇源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汇源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汇源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汇源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