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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灞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案件款3147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年迈体弱、患有疾病,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所文书确定义务。且其账户无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及线索,由于履行期限无法确定,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