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建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建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73号申请人:方建能。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燕,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方建能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建能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5月29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方建能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5060元、残疾赔偿金36950元、交通费14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车损180元、物损500元,合计75163元,款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