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成品与XX红、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品,XX红,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成品。被执行人XX红。被执行人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成品与被执行人XX红、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成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红、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44616.3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XX红)货车一辆,现正在处置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44616.3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XX红、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成品人民币144616.37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成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