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凤斌与庞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斌,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孙凤斌(彬),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庞虎(曾用名庞敬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庞敬平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