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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徐宏章与王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章,王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307号原告:徐宏章,委托代理人:詹志良。被告:王林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章与被告王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宏章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林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章撤回对被告王林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0元,合计165元,由原告徐宏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