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徐宏章与王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章,王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307号原告:徐宏章,委托代理人:詹志良。被告:王林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章与被告王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宏章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林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章撤回对被告王林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0元,合计165元,由原告徐宏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