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国梅与钟明,钟全招,钟胜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梅(英文名CHENGKOKMUI),加拿大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成潭,广东广大(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明,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钟全招,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钟胜,住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钟全招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执行条件成就,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明、钟胜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96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全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