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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迟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628号原告迟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吴同岗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