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麟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麟游县家得利超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麟游县家得利超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宝钛路。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公司经理。被告麟游县家得利超市,住所地:麟游县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麟游县家得利超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鑫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