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芳与被告赵万龙、赵万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芳,赵万龙,赵万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孙秀芳。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龙。被告赵万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跃利。委托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芳与被告赵万龙、赵万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芳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秀芳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