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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钱玉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单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钱玉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单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4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玉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代表人:朱永盛。委托代理人:吕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挺国。再审申请人钱玉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奉化支行)、单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玉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共同还款承诺书和抵押合同是伪造的。钱玉平并未签署过共同还款承诺书和抵押合同,该两份证据上的“钱玉平”签名系伪造。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但其签订日期为2010年10月11日,先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11月2日,不符合常理。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的落款签名处有明显涂改的痕迹“钱平”。鉴定报告存在瑕疵。钱玉平于2012年6月7日提出笔迹和指纹统一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未经钱玉平同意擅自对笔迹与指纹鉴定进行分割,原审仅认定笔迹鉴定结论认定本案事实,有失偏颇,要求重新鉴定。钱玉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出具退函载明,因指印纹线模糊不清、特征较少,不具备检验条件。鉴定意见书则载明,抵押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中“钱玉平”签字均是钱玉平所写。该鉴定机构具备笔迹及手印鉴定的资质,鉴定人也到庭陈述笔迹鉴定的过程和得出鉴定结论的理由,且通过笔迹鉴定已能认定钱玉平在抵押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中签名的事实,故钱玉平要求重新对手印和笔迹统一鉴定,依据不足,原审不予准许并无不当。至于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签订时间早于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以及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的落款签名处有明显涂改的痕迹,均不能否定“钱玉平”签名的真实性。综上,钱玉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玉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