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王××。被告张××。委托代理人於砚硕,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