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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王××。被告张××。委托代理人於砚硕,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