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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艾成英与张春燕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成英,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艾成英。被执行人张春燕。艾成英与张春燕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艾成英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春燕支付借款及诉讼费共计20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燕支付借款及诉讼费共计203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205元。双方借款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