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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李yy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阜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陈xx,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景县人。被告:李yy,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原告陈xx与被告李yy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yy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被告李yy是小包工头,2011年春天,我被他雇佣给他打工,先后共计四十五天半,每天工资150元,合计6825元,后支付我2500元,下欠4325元至今未付,后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工资4325元。被告李yy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yy系包工头,2011年春天,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打工,在被告雇佣原告期间,原告为被告先后打工45.5天,每天工资150元,合计6825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500元,尚欠原告工资款4325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于2011年8月7日为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打工,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在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工作完成后,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yy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xx劳动报酬4325。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yy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海生审判员  吕海涛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