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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