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任静与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医患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静,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任静,女,1984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时晓光,院长。任静与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医患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铜王法调确字第00070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未自觉履行确认决定书义务,任静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1000元。本院在执行中,2013年3月22日依法立案,2013年3月25日向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任静履行支付补偿款1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1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365元。但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扣划了其在银行的存款234365元。2013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以执行不当和片面执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铜王民执字第00063-1号民事裁定:驳回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的异议。被执行人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13年5月23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执复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于2013年4月9日、5月27日将执行款转付给申请人任静231000元,并向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开具3365元执行费票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法调确字第00070号确认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郭 川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