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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要求分割的财产现还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