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斯全与李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斯全,李世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李斯全。被告李世华。原告李斯全与被告李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斯全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世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斯全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李斯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昌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