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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寿平、泸州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寿平,泸州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27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宗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永清,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寿平。第三人泸州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寿平及第三人泸州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本院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