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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团有限公司,叶**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号**会所*楼。法定代表人: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职员。被告:叶**,女,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居*号*,身份证号码:4403071983********。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斌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