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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高艳芳与储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芳,储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高艳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储平,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芳与被告储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芳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艳芳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