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高艳芳与储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芳,储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高艳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储平,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芳与被告储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芳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艳芳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