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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与张大士、王继陶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张大士,王继陶,连云港农香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480号原告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清。委托代理人濮青之。被告张大士。被告王继陶。被告连云港农香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士。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士、王继陶、连云港农香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向被告张大士、王继陶、连云港农香饲料有限公司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