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与张大士、王继陶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张大士,王继陶,连云港农香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480号原告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清。委托代理人濮青之。被告张大士。被告王继陶。被告连云港农香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士。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士、王继陶、连云港农香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向被告张大士、王继陶、连云港农香饲料有限公司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