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德全与易春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全,易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全。被执行人易春松。本院在执行杨德全与易春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