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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志亮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3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2013年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2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XX窜至本市莲湖区XX区404号楼2单元103室,用随身携带的硬质卡片将被害人宋XX的房门捅开,进入室内盗窃宋XX手机一部,后李XX被宋XX发现并抓获,手机被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人彭XX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有前科劣迹,但不构成累犯;其此次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邓永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