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海法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荣成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与“鲁潍渔62697”船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鲁潍渔62697”船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保字第183号申请人:荣成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王洪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鲁潍渔62697”船船东。申请人荣成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鲁潍渔62697”船船东拖欠其船舶修理,申请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鲁潍渔62697”船船东所属的“鲁潍渔62697”船,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贰拾伍万元人民币现金担保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荣成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鲁潍渔62697”船船东所属的“鲁潍渔62697”船;三、扣留“鲁潍渔62697”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四、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贰拾伍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五、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