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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房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房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清涛,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丽。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曼莉代理审判员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朱 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桂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