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马一为诉张颖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一为,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马一为,女,2013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法定代理人马玉双,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张颖,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双辽市。马一为诉张颖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颖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一为抚养费每月4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