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荣专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5号被执行人林某某,男,XXX年XX月XXX日出生,住XX省XX市点XXX村XXXX巷**号,身份证号码XXXX。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的财产刑,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出调查函,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林荣专在无可供执行有价证券、工商股权、房地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21日向深圳海关缉私局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2万元,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向深圳海关缉私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深圳海关缉私局将被执行人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付至执行款专户。深圳海关至今仍未将上述款项划付本院执行款专户。……(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佳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审 判 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