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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年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王兴年,男,汉族,农民,现住东营市史口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6475193-6。代表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梅,女,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年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年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负担。���理审判员高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明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