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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8e再审 民事裁定书 (2013)钢民监字第2号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监字第2号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呈祥木器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了(2006)钢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丰超审 判 员  付振平代理审判员  梁广新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