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明与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霍行初字第01号原告张明,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厚俊,局长。原告张明不服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中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敏审 判 员 童晓文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