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00020**。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101**。法定代表人:杨**。第三人:惠州市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1010**。法定代表人:郭**。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40900元。审判长 钟新宏审判员 李森洪审判员 谢学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