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9-11-22
案件名称
田茂德与满余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满余芳;田茂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隆民一初字第697号 原告田茂德,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满余芳,男,194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德诉被告满余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茂德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茂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茂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田茂德承担。 代理审判员 岑国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益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