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10

案件名称

赵洪彬与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彬,齐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45-1号原告赵洪彬。委托代理人赵敏、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龙。委托代理人康健,男。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洪彬与被告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苑铁良代理审判员  吴志永代理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素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