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一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望民一初字第0049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吴润年,望江县高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润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1992年6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赛口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1993年5月18日,婚生子胡开望出生。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加上被告喜欢赌博,作风不正,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不顾及家庭。2005年下半年,我发觉被告与别的女人往来,我找被告理论,被告置之不理、打我并提出与我离婚,我同意,我与被告去法院办理手续,后因一些原因没离,回家后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对我变本加厉,2011年10月,我再次发觉被告与别的女人往来并且公开,我找被告理论,被告置之不理并打我,致我受伤,这类事每年都发生,随后我独自回娘家。自从那时我与被告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诉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举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本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赛口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1993年5月14日,婚生子胡开望出生。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婚后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双方应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睦相处,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熊杰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